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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4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厦门市诚维信商贸有限公司与杨培君、厦门中运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诚维信商贸有限公司,杨培君,厦门中运物流有限公司,高梅,马仕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4585号原告:厦门市诚维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施维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秒青,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培君,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厦门中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现代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马仕忠。被告:高梅,女,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马仕忠,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厦门市诚维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培君、厦门中运物流有限公司、高梅、马仕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厦门市诚维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市诚维信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诚维信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市诚维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婧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纪华吉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