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阳非法买卖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4刑初35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阳,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湖北省利川市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开州检刑诉(2016)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阳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阳在重庆市开州区XX街道XX酒楼二楼将从他人处购买的一把气枪以人民币75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阳在重庆市开州区XX街道周某经营的XX店内将从他人处购买的一把气枪以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何某。2016年3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阳在重庆市万州区向某(另案处理)的家中以人民币7800元的价格从向某处购买一把气枪并藏匿家中。2016年4月14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杨阳抓获,并依法从杨阳、黄某、何某处扣押了涉案枪支。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三支气枪均被认定为枪支。到案后,被告人杨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等书证;证人黄某、周某、何某、向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阳的供述;枪支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阳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阳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杨阳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零五百元上缴国库(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没收查获的涉案枪支(已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暂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丽人民陪审员 李明华人民陪审员 李方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贺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