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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行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与被告惠安县公安局、第三人黄某不履行治安管理决定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惠安县公安局,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02行初230号原告何某,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惠安县公安局,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北关学园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00382540-3。法定代表人李育杯,局长。第三人黄某,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何某诉被告惠安县公安局、第三人黄某不履行治安管理决定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何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何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郑立群审 判 员  杨 芳人民陪审员  洪小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孟娴速 录 员  苏秋霞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