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强、杨美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强,杨美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692号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丰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俊红,该公司员工。被告:胡强,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生。被告:杨美燕,女,汉族,1982年10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强、杨美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胡小林代理审判员 李吉华代理审判员 胡加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