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余红标与李进、孙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红标,李进,孙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3610号原告:余红标,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旗,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进,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海,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龙,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红标诉被告李进、孙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红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蕴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