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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特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徽喜尔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章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喜尔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章圣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特210号申请人:安徽喜尔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青阳北路虹雨花园1幢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2156891D(1-1)。法定代表人:叶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宁,副总经理。被申请人:冯章圣,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安徽喜尔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章圣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申请人安徽喜尔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喜尔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服从仲裁裁决为由提出撤回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喜尔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安徽喜尔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马枫蔷代理审判员  余海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文强附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