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3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云南司珈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德云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司珈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德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3民初1315号原告云南司珈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宏伟,董事长。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工业园区木材交易片区。委托代理人张聪福,师宗县大同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昆明德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德,总经理。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官渡镇世纪城玉春苑6幢2单元2F。委托代理人李贵友,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原告云南司珈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德云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云南司珈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润滑油品供销合同》及附合同《设备清洗合同》、《质量保证及技术服务协议》,该三份合同均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义务,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出售的导热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产品质量问题,事后,原告多次致函被告,要求解决因导热油出现的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及解决方式。但被告辩称是原告的锅炉质量问题造成的,而置之不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2015年8月14日、2016年8月18日,对其使用的锅炉型号YGW-12000,使用编号:1号,有机热载体炉内部、外部检验;锅炉型号Q45/550-8-1.25,使用编号:2号,工业锅炉内部、外部检验。经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原告使用的锅炉均符合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2016年5月4日,对被告出售给原告的导热油样品送检,结论为:该样品粘度严重超标;酸值超标;残碳严重超标。综上,原、被告签订的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给原告,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设备清洗款180400元、导热油款423720元、检测费1170元,合计60529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起诉条件,起诉有明确的被告,不仅要求被告的称谓要明确,相关能确定其身份的信息的简况也应明确。本案经本院在审查中查明,原告诉被告昆明德云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月26日,原告与合同相对方签订的《润滑油品供销合同》、《设备清洗合同》、《质量保证及技术服务协议书》中的合同相对方的称谓均为“昆明德云贸易有限公司”,而原告起诉的被告为“昆明德云商贸有限公司”,其被告的称谓不正确,故被告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云南司珈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5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殷俊良审判员 张奉先审判员 段丙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殷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