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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民终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建红与李辉、白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民终1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教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勤,山西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明,山西宗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上诉人李某某因与上诉人李某甲、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勤、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明、上诉人白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白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李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兴华审 判 员  马秀萍代理审判员  任慧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利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