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8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天津永丰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永丰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8146号原告:天津永丰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48号银泰大厦2005室。法定代表人:王永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凤瑞,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凯,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430号。法定代表人:徐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永丰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永丰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永丰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永丰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78元,减半收取16789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张 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孟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