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81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王建印与黄完贵、秦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印,黄完贵,秦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81民初871号原告:王建印,男,1966年6月13日生。被告:黄完贵,男,1964年5月16日生。被告:秦玉兰,女,1969年12月25日生,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王建印与被告黄完贵、秦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完贵、秦玉兰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9日,被告黄完贵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并承诺3日内还款,被告黄完贵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王建印现金陆拾万元整,黄完贵20**年8月29日”。其中450000元打到被告黄完贵妻子秦玉兰所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剩余150000元由被告黄完贵拿走。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拖。被告黄完贵、秦玉兰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黄完贵、秦玉兰因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2014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今借到王建印现金陆拾万元整,黄完贵20**年8月29日”。承诺在三日内还清全部借款,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到期未还,2016年07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黄完贵、秦玉兰向原告王建印借款600000元,有被告黄完贵给原告王建印出具的借据一份及汇款凭证,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黄完贵、秦玉兰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黄完贵、秦玉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600000元及利息,理由正当,证据确凿,本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给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完贵、秦玉兰共同偿还原告王建印6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6%年利率计算,从2016年7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黄完贵、秦玉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