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财保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仲小双与牛娟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仲小双,牛娟娟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财保149号之一申请人:仲小双,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东军,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牛娟娟,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仲小双诉被申请人牛娟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苏1322财保149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牛娟娟名下的车牌号为苏N×××××小型轿车予以就地查封,现申请人仲小双申请变更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仲小双申请变更车辆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牛娟娟名下的车牌号为苏N×××××小型轿车的保全措施变更为保全期间由被申请人牛娟娟保管使用,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执行。审判员 沈润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梦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