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敖良栋、鲁艾华与程宝荣、裴祖凤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敖良栋,鲁艾华,程宝荣,裴祖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财保101号申请人敖良栋,男,生于1963年7月15日,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人鲁艾华,女,生于1965年9月15日,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申请人程宝荣,男,生于1953年11月20日,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被申请人裴祖凤,女,生于1956年6月23日,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申请人敖良栋、鲁艾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2014年9月起,被申请人以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申请人借款,双方于2015年5月1日对账确认,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借款21565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一张借条并约定每月利息5400元,每月27日前支付利息。后被申请人每月利息分文未付。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拒不偿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285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出具了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敖良栋、鲁艾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宝荣、裴祖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285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志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