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4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顾明伟、高文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顾明伟,高文珍,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吴江市南麻绢纺厂,吴江爱吉绣品有限公司,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46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189号.负责人潘金荣,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顾明伟。被执行人高文珍。被执行人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顾明伟。被执行人吴江市南麻绢纺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投资人刘洪兴。被执行人吴江爱吉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吴福明。被执行人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祁泓。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顾明伟、高文珍、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吴江市南麻绢纺厂、吴江爱吉绣品有限公司、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01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顾明伟、高文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3957171.36元,并偿付相应的欠息(截至2015年6月18日的利息为25690.17元;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以本金4088620.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计算罚息;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3957171.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计算罚息,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利息25690.1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计算复利);二、被告顾明伟、高文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91409元;三、被告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吴江市南麻绢纺厂、吴江爱吉绣品有限公司、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顾明伟、高文珍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顾明伟、高文珍、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吴江市南麻绢纺厂、吴江爱吉绣品有限公司、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99198元,执行费为43392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吴江区盛泽镇坝里村的房产(02036662)及土地使用权(吴国用(2012)第20010162号)、机器设备等已由本院查封,以上财产均抵押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本院已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正在处置中。被执行人顾明伟、高文珍名下有吴江区盛泽镇龙桥新村41幢507室、7幢404室,正在处置中。另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市南麻绢纺厂有位于吴江区盛泽镇南麻中旺村的房产(南麻20000126、南麻20000127)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吴国用(2015)第1054838、1054836号),以上房地产抵押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南麻支行,抵押额共计127万元,吴江爱吉绣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吴江区盛泽镇坝里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吴国用(2013)第1052452号、吴国用(2010)第20010154号),以上土地使用权抵押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坛丘支行,抵押额190万元。以上资产本院处置中。综上,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由本院查控并处置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执行决定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因涉及多案,其名下财产已由本院处置中,暂无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或财产处理完毕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向本院参与分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0151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宇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