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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6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马丽群与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丽群,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6247号申请执行人马丽群。被执行人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宋福泉,董事长。马丽群与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江劳人仲调字[2015]第043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条件书明确:一、申请人自愿放弃工伤认定何伤残登记鉴定;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及后期治疗费等110000元。此款被申请人分五期支付给申请人,在2015年6月30日前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第一期款30000元。在2015年7月30日前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第二期款20000元;在2015年8月30日前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第三期款20000元;在2015年9月30日前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第四期款20000元;在2015年10月30日前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第五期款20000元;如被申请人在2015年10月30日未付清总款则按总额140000元申请执行。至期,因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丽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0000元,申请执行费2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镇双板村六组房地产。另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所涉被执行人案件较多,财产由另案统一处置,待财产处置完毕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因上述财产处理周期较长,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上述财产处置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财产另案处置中。待财产处置完毕后本案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江劳人仲调字[2015]第0438号仲裁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代理审判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