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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4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杨树上诉北方工业大学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树,北方工业大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民终49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树,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方工业大学,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号。法定代表人:郑文堂,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邲光,男,1957年4月6日出生,北方工业大学法律顾问。上诉人杨树因与被上诉人北方工业大学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4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上诉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树,被上诉人北方工业大学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邲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树上诉请求:撤销(2015)石民初字第4248号民事判决,责令重新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杨树诉讼请求的四、五、六、七项超过诉讼时效,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对新增诉讼请求未审理,严重违法。北方工业大学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北方工业大学对杨树作出处理履行了相应程序,杨树的诉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杨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北方工业大学未经上级行政审批强行擅自违反法规中止、解除杨树与首都师范大学人事关系,强行下达《干部商调函干部字(86)》文件行为违反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全部条款规定,且该行为侵权无效;2、确认北方工业大学无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冶金工业部相关人事部门审查办理,无行政审批文件,违反法定程序,强行擅自中止解除杨树与首都师范大学人事关系,强行下达《北方工业大学86干调字026调令》文件行为违反《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全部条款规定,且该行为侵权无效;3、确认北方工业大学无上级行政审批文件手续,违反法定程序,强行擅自中止解除杨树与首都师范大学已存在多年的人事关系,强行下达《档案存根与报到办理手续》文件行为违反《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全部规定条款,且该行为侵权无效;4、确认北方工业大学未经审批违反程序强行中止解除杨树与首都师范大学人事关系后又未经审批擅自强行在杨树因工受伤,工伤病休期间强行解除杨树人事关系,强行下达《关于对杨树按辞退处理的决定》行为违反《全部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还违反国家干部工伤病休病退相关法律法规及《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2、3、4款规定,确认该行为侵权无效;5、确认北方工业大学在未经行政审批,违反程序强行中止解除杨树与首师大人事关系无效行为发生后,又未经审批,强行在杨树因公受伤,工伤病休期间强行解除杨树人事关系,强行下达《辞退通知》的侵权行为无效;6、确认北方工业大学在非法强行中止解除杨树与首师大人事关系无效行为发生后,又在杨树工伤病休期间解除杨树人事关系刊登《北京劳动就业报》广告的行为侵权无效;7、确认北方工业大学无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冶金部相关人事部的行政审批手续文件,擅自强行中止解除杨树与首师大人事关系下达《调令》的行为无效,违规行为发生后,又再次发生未经上级审批在杨树工伤病休期间强行下达《失业人员情况表》档案转移附件行为违反《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全部规定、《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教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且无效。一审法院认定:1986年10月,杨树从首都师范大学调入北方工业大学,担任工学部(计算机)干部。1999年9月13日,北方工业大学作出关于对杨树按辞退处理的决定。其中载明:原计算中心干部杨树1989年患腰椎间盘突出症病休在家,自1991年起未按规定交病假条,人事处多次工作无效。1995年杨树提出办理病退,学校要其去做腰椎造形,杨树坚持不做,反而到处上访。1998年7月人事处和校医院要求他检查身体,他始终未来。1999年3月人事处又多次做工作,让其配合检查身体确诊后妥善处理此事。但杨树坚持不做CT检查,自5月后呼其,杨再未回话。至今离岗已达10年之久。根据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文件和《北方工业大学聘任制实施方案》及《教职工考勤及请假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报校务会同意,自1999年9月13日对杨树按辞退处理。杨树对上述决定所列内容的真实性均不认可。2000年6月2日,北方工业大学在《北京劳动就业报》向杨树等发布公告载明,自本通告登报之日起,请于30日内回单位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关系事宜,逾期不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一切后果自负。杨树称未看到报纸。2015年,杨树将北方工业大学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北方工业大学无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无北京市人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人事部门行政审查办理手续,无行政审批文件,擅自强行调入接收杨树人事关系档案的组织调动行为违反《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全部规定条款,且该行为无效;2、责令北方工业大学(或责令其与首师大共同)依法为杨树办理法定年龄到期国家干部退休各项手续;3、责令北方工业大学为杨树办理上班期间因工受伤、工伤认定相关法定手续;4、责令北方工业大学将其扣发挪用侵占的国家财政拨付的杨树因工负伤、残痛、病休期的国拨工资返还给杨树并赔损失;5、责令北方工业大学将其扣发挪用侵占的杨树40年工龄国家财政拨付的国家干部享有的住房财政补贴返还给杨树并赔偿损失;6、责令北方工业大学赔偿上述行为给杨树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300万元。2015年5月25日,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裁定书,以杨树提起的相关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杨树的起诉。后杨树不服,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一中民终字第059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杨树不服,申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民申字第0460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杨树的再审申请。2015年,杨树将首都师范大学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1、撤销首都师范大学将其人事关系档案转交给北方工业大学的解除人事关系行为;2、确认首都师范大学无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或国务院相关人事部门,行政审查办理手续,无行为审批文件,擅自强行跨系统将其人事关系档案转交给北方工业大学的转档行为,严重违反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全部规定条款,且该行为无效;3、责令首都师范大学排除妨碍,将其人事关系国家干部档案恢复原状退回退还给首都师范大学;4、责令首都师范大学赔偿因其上述处置其国家干部人事关系档案解除人事关系行为,而给其造成的合法住宅首都师范大学9门218房屋相关经济损失300万元。2015年11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324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杨树的起诉。”。另,杨树称自己是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1995年1月后,北方工业大学未发放杨树工资待遇。本次诉讼前,杨树向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京劳人仲字[2015]第48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确认之诉不属于人事争议受案范围”故对杨树的申请不予受理。杨树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有按辞退处理的决定、《北京劳动就业报》、(2015)石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裁定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5930号民事裁定书、(2015)高民申字第04604号民事裁定书、(2015)海民初字第32407号民事裁定书、京劳人仲字[2015]第48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2003年9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杨树主张诉请的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实则是其组织关系调动而引发的争议,其诉讼请求均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引发争议”的范畴。故此三项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处理。关于杨树的第四、五、六、七项诉讼请求,与北方工业大学对其按辞退处理有关,但杨树多年未上班,与北方工业大学属于“长期两不找”情形,其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对上述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杨树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杨树于一审起诉请求中的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杨树于一审起诉请求中的第四、五、六、七项诉讼请求,涉及北方工业大学对其按辞退处理的决定,但北方工业大学作出该决定后,在《北京劳动就业报》发布通告,向杨树作出了通知。履行了相关手续。而杨树多年未上班,且自该通告发布后,多年未提出主张,其诉讼请求已超过时效,一审法院对其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杨树主张一审法院对其新增诉讼请求未审理,严重违法,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杨树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杨树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斌审 判 员  刘俊霞代理审判员  邾映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苑要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