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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98民初3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高香美与张善进、河南明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香美,张善进,河南明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濮阳县交通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2**民初3565号原告高香美,女,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濮阳县子岸镇杨寨村人,住。被告张善进,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濮阳县庆祖镇刘环城村人,住。被告河南明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灿伟,该公司经理。被告濮阳县交通局。法定代表人黄守信,该局局长。原告高香美诉被告张善进、河南明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濮阳县交通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香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香美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高香美负担。审判员  刘振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