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65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翁庆明与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观音村第十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庆明,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观音村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533号之一原告:翁庆明,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观音村第十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观音村10组。负责人:杨清福,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庆明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观音村第十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庆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庆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庆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翁庆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