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5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林诉刘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林,刘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5135号原告李凤林,男,195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刘振宇,男,27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林诉刘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凤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李凤林负担。审判员 白音宝力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立 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