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6民初6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安分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安分局郭杜工商行政管理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安分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安分局郭杜工商行政管理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6526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安分局。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安分局郭杜工商行政管理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安分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安分局郭杜工商行政管理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吴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