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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有利与高德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迎新,高德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宫迎新。被执行人高德增。本院在执行王有利与高德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新利审 判 员  宋起华人民陪审员  刘锡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玉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