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4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1民初4209号原告:任某某,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于凯,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甲,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8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某诉称: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崔某甲经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1996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于1997年3月3日出生生育一女崔某丙,因被告崔某甲经常酗酒,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与婚外异性同居生活,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房屋两套,其中位于城郊粮站的房屋归原告所有,位于津泉医院的房屋归被告所有,价值20万元,由被告给付原告共同财产的一半640000元;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第一组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表明原告的自然状况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原告户口薄复印件,证明家庭成员情况,及原、被告婚后于1997年3月3日生育一女崔某丙,现已成年;第三组证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书,表明1、原、被告有共同房产,城郊粮站的房屋归原告所有,2、投资的古井贡酒和津泉医院的生意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由被告投资的,投资总额是116万元,因为是被告私自投资的,所以被告承诺给予原告58万元和6万元的精神赔偿总计64万元。3、被告生意利润和亏损不要求原告承担债务。4、财产归属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打到原告账户,现没有支付。5、约定了过错赔偿100万元。其中有家庭暴力和婚外情都属于约定的双方离婚的情形;第四组证据:崔某甲的两份保证书,表明被告保证按时回家,不再夜不归宿,但是被告多次保证,仍然夜不归宿;第五组证据:任某某女儿崔某丙与崔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被告砸门和去会所找被告的情况以及被告同婚外异性同居的事实。被告崔某甲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崔某甲经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1996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于1997年3月3日生育一女崔某丙,因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崔某甲婚后感情一般,常为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房屋两套,其中位于城郊粮站的房屋归原告所有,位于津泉医院的房屋归被告所有,价值20万元,由被告给付原告共同财产的一半640000元;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上述事实,由原、被告举证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崔某甲已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夫妻间应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作为夫妻,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是正常的,但产生矛盾要及时沟通,积极化解;发生纠纷要寻找契机,适时调和。通过化解矛盾、调和纠纷、消除隔阂,夫妻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任某某以被告崔某甲经常酗酒,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与婚外异性同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崔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