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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民初3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永宝诉陈小华、王春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宝,陈小华,王春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3135号原告:陈永宝,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小华,女,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王春猛,男,汉族,1985年1月17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永宝诉被告陈小华、王春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陈永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宝以其欲与被告陈小华、王春猛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陈永宝负担。审判员  郭文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雅婷速录员  郭展玲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