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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米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米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某与被执行人米某某、曹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068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米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14日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曹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经本院主持,申请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米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曹某某一次性向曹某某支付40000元,此案执行完毕。申请人曹某某也同意上述还款方案,剩余部分执行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当场兑现)。二、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曹某某承担400元,申请执行人曹某某承担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