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民初4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与广州市吉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泰和县顺盛海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广州市吉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泰和县顺盛海运有限公司,广州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祁东恩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4214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76号金源大厦1幢102。主要负责人:肖秋莲,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加峰、陈一能,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吉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大干围3号自编53号103室。法定代表人:薛振朗。被告:泰和县顺盛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中山路。法定代表人:林同禄。被告:广州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广园路以南茅岗路以西大布田路段自编106号201房。法定代表人:王岁年。被告:祁东恩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河洲镇龙背街168号。法定代表人:唐忠源。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吉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俊强贸易有限公司、祁东恩源运输有限公司、泰和县顺盛海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其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8元,减半收取计979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成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詹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