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赵某甲赵妮、赵某乙乙巴等与张某某贺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妮,赵某乙乙巴,张某某贺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3179号原告赵某甲赵妮,女,194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族,住上蔡县。原告赵某乙乙巴(赵已巴),男,194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某某贺丽,女,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妮、赵某乙乙巴与被告张某某贺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甲妮、赵某乙已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1元,由原告赵某甲妮、赵某乙乙巴负担。审判员 赵文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馨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