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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5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于泽永与朱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泽永,朱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5977号原告:于泽永,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朱振兴,男,36岁,汉族,职工,住敖汉旗新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泽永与被告朱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泽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泽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