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891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柏洋诉湖北沙洋新园农工贸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洋,湖北沙洋新园农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91民初55号原告柏洋,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黄土坡场部。被告湖北沙洋新园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范家台。法定代表人向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柏洋与湖北沙洋新园农工贸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洋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柏洋负担。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志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