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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3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沈国富与王树理、姜晓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富,王树理,姜晓霞,洪国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3966号原告沈国富,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陈永铭,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理,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姜晓霞,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洪国凤,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富诉被告王树理、姜晓霞、洪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沈国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树理、姜晓霞、洪国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1093元,由沈国富负担。审判员  谢金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