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103执786号

毛红青、徐利剑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红青,徐利剑,刘小燕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毛红青,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徐利剑,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刘小燕,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毛红青与徐利剑、刘小燕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刘小燕已履行3万元,被执行人徐利剑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红斌

审判员  夏秀中

审判员  杨爱仙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