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9执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志钢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如,杨志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9执1692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如,男,1965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志钢,男,1969年3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志如与杨志钢共有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门民初字第4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志如于2016年8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志钢给付人民币1.53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3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志钢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将被执行人杨志钢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商场社区居委会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通过协助执行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档案馆对被执行人杨志钢的婚姻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杨志钢在2000年4月7日与吕艳芬登记结婚。本院通过北京市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吕艳芬财产信息,发现吕艳芬名下无财产线索。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杨志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杨志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志如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芳芳审判员 谭 勇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华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