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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李某1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5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无业。2016年7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刑诉(2016)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1醉酒后持“C1E”证驾驶鲁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胜利街路口南200米处时,撞在前方停在路边的郑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致李某1本人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乙醇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某1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48.1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1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1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1醉酒后持“C1E”证驾驶鲁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胜利街路口南200米处时,撞在前方停在路边的郑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致李某1本人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乙醇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某1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48.1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并经质证而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奎文大队奎公交认字[2016]第00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李某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非机动车道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李某1持有机动车驾驶“C1E”证。3、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1的身份情况。4、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1到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公安机关到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李某1血样,李某1治疗出院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5、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1无违法犯罪记录。(二)证人证言1、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日23时多,其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鸢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胜利街路口南200米左右时,一辆摩托车撞到其电动三轮车后面。一辆120车正好路过,其们将伤者抬上120车,其拨打了122报警。2、证人李某2、代某的证言,均证实2016年2月1日晚上,其二人与李某1等人在柘山鱼羊府饭店聚餐,李某1喝了半斤左右牛栏山白酒,大约23时多离开的事实。(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1日晚19时至22时,其与李某2等人在健康街鸢飞路路口东南角的柘山鱼羊府饭店吃饭时,喝了二两半白酒。大约23时30分,其驾驶鲁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准备回歌尔宿舍,沿鸢飞路最右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胜利街鸢飞路路口南200米处时,撞到路边一电动三轮车上,后面的事情就不知道了。(四)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2016〕潍公交物鉴化字第2016020205号乙醇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告人李某1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17mg/100ml。(五)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地点位于胜利街鸢飞路南200米,郑某在现场,李某1因伤被送至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民警勘查完现场后到医院对李某1抽血。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晓明人民陪审员  杜 君人民陪审员  李学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