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3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邵阳县河伯岭国有林场马头岭电站与被告唐方付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县河伯岭国有林场马头岭电站,唐方付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3民初1464号原告:邵阳县河伯岭国有林场马头岭电站。法定代表人:唐云清,该电站站长。委托代理人:王贵余,邵阳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方付,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邵阳县河伯岭国有林场马头岭电站与被告唐方付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元林独任审判,书记员李梦思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阳县河伯岭国有林场马头岭电站的法定代表人唐云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贵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方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阳县河伯岭国有林场马头岭电站诉称,邵阳县河伯乡永兴村塘家片在2015年10月前是原告的供电用户,被告是该片自行推选的管电和收费到户人员。2015年5月国家对发电和供电企业进行发供分离改革,至2015年10月该片共产生电费13140元,被告于7月25日已交1600元,扣除原预交的电费1000元,被告尚欠原告电费10540元。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电费105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唐方付既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原告邵阳县河伯岭国有林场马头岭电站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邵阳县河伯岭林场马头岭电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系合法的发供电企业;2、邵阳县物价局(2012)12号1份,用以证明供电价格;3、原告2015年9月至10月份供电电费结算表1份,用以证明被告转供电邵阳县永兴村塘家片的电费电量;4、电费收据4张,用以证明被告未交电费11540元的事实;5、黄四清的证明1份,用以证明被告转供电邵阳县永兴村塘家片欠费的事实;6、供用电合同书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转供电及永兴村塘家片电费应由被告承担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6,客观真实,故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3、4、5,证据内容相互佐证,具有较大的可信度,故予以认定。经庭审,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邵阳县河伯乡永兴村塘家片在2015年10月前是原告的供电用户,被告是该片自行推选的管电和收费到户人员。2005年7月28日,原告邵阳县河伯岭国有林场马头岭电站与被告唐方付签订《供用电合同》,双方约定:“……甲方按乙方变压器总表实用电量另加变压器损耗电量为计量电费,当前以0.46元/kwh计价向乙方收取总费,但乙方必须按下表规定向各分用户收取电费,不得自定电价收费……,今后如遇政策性调价,甲乙双方必须按调价规定新电价执行……”。,2012年3月12日,邵阳县物价局下发邵价字[2012]12号文件,内容为“……2、未农改农村综合用电台区价为0.50元/kwh。……”。2015年5月国家对发电和供电企业的发供进行分离改革,至2015年10月该片共产生电费13140元,被告于7月25日已交1600元,扣除原预交的电费1000元,被告尚欠原告电费10540元至今未交;2016年9月20日,原告邵阳县河伯岭国有林场马头岭电站以被告唐方付未交付电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酿成本案纠纷。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县河伯岭国有林场马头岭电站与被告唐方付签订《供用电合同》,约定由被告唐方付对阳县河伯乡永兴村塘家片进行管理和收费,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现被告不按合同约定,不按期缴纳收取的各分用户缴纳的电费,违法合同约定,被告应继续履行缴纳电费法定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付原告欠交的电费105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唐方付支付原告邵阳县河伯岭国有林场马头岭电站电费1054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上述判决如逾期不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元,由被告唐方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元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