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2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魏强诉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宝鸡高新路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强,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宝鸡高新路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2835号原告魏强,男,汉族,1984年7月27日生,住陕西省白水县。委托代理人孙安民,男,汉族,1946年6月28日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宝鸡高新路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732640468M。代表人李毅,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芸,女,汉族,1988年1月9日生,公司员工,住西安市大庆路。委托代理人姜霞,女,汉族,1976年2月27日生,公司员工,住西安市大庆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强诉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宝鸡高新路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强承担。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立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