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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6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红花岗区敏杰副食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红花岗区敏杰副食批发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6712号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宝环路873号。法定代表人:谭雪彬,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林,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红花岗区敏杰副食批发部,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路沙河小区28号楼48号门面。经营者:王云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红花岗区敏杰副食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