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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0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海军、赵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海军,赵霞,蔡长江,郦雅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民初10496号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东路70号。法定代表人:成伟绩。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国,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海军,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亦为确认送达地址)。被告:赵霞,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确认送达地址:诸暨市浬浦镇书院路210号。被告:蔡长江,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亦为确认送达地址)。被告:郦雅芬,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确认送达地址:诸暨市东和乡上步溪村280号。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海军、赵霞、蔡长江、郦雅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国、被告蔡长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海军、赵霞、郦雅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海军归还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支付自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8月19日的利息7176.48元,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赵霞、蔡长江、郦雅芬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日,被告徐海军、赵霞、蔡长江、郦雅芬与原告签订诸联银(2015)保借字第421015090213349号《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徐海军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借款期限起始日以首次划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为准。借款资金一次划入被告徐海军账户中。借款利率为当笔借款发放时基准利率上浮142.6%(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299666‰),逾期罚息利率为在贷款执行利率水平上上浮50%。被告赵霞、蔡长江、郦雅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9月2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徐海军发放借款,但被告徐海军未按约付息。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徐海军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徐海军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赵霞、蔡长江、郦雅芬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海军、赵霞、郦雅芬未作答辩。被告蔡长江辩称,原告没有了解被告徐海军的情况就随便贷款,被告徐海军短信发来过,其与信贷员肯定有串通。对与被告郦雅芬一起为被告徐海军的贷款提供担保没有异议。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提前收贷通知书、邮寄单、欠息清单等证据。被告徐海军、赵霞、郦雅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上述证据,被告蔡长江经质证对保证借款合同、欠息清单没有异议,但认为贷款有无实际发放不清楚,提前收贷通知书没有收到。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可以证实其主张,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本金,从逾期之日起在当笔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未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被告赵霞、蔡长江、郦雅芬为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被告徐海军仅正常付息至2016年4月20日,之后未再付息。2016年8月18日,原告向四被告寄送提前收贷通知书,决定提前收回本案借款。至2016年8月19日,被告徐海军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含罚息、复息)7176.48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海军、赵霞、蔡长江、郦雅芬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现被告徐海军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被告徐海军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含罚息、复息)的违约责任。被告赵霞、蔡长江、郦雅芬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且尚在保证期间内,应对被告徐海军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海军追偿。被告徐海军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徐海军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支付相应利息,并由被告赵霞、蔡长江、郦雅芬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蔡长江提出的被告徐海军与信贷员有串通的辩称,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徐海军、赵霞、郦雅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海军应归还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自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8月19日止的尚欠利息(含罚息、复息)7176.48元,并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和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被告赵霞、蔡长江、郦雅芬对被告徐海军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海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4元,减半收取计1722元,由被告徐海军、赵霞、蔡长江、郦雅芬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敏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宵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