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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怀东海与王玉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东海,王玉和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2865号原告:怀东海,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王玉和,男,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审理原告怀东海诉被告王玉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郑守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怀东海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东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东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怀东海负担。审判员  郑守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