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怀东海与王玉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东海,王玉和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2865号原告:怀东海,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王玉和,男,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审理原告怀东海诉被告王玉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郑守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怀东海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东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东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怀东海负担。审判员 郑守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