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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5090号

毕某甲与姜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毕某甲,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5090号原告毕某甲。法定代理人毕某乙。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甲与被告姜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甲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毕某甲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毕某甲负担。

审判员  褚衍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