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5090号原告毕某甲。法定代理人毕某乙。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甲与被告姜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甲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毕某甲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毕某甲负担。
审判员 褚衍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惠春
毕某甲与姜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5090号原告毕某甲。法定代理人毕某乙。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甲与被告姜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甲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毕某甲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毕某甲负担。
审判员 褚衍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