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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5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建洪与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洪,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5民初1297号原告陈建洪,男,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被告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贞丰县龙场镇龙场村。法定代表人:丁元勋,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陈建洪诉与被告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盅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建洪以双方需对金额进行核对,确定金额后再另行主张权利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洪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毛盅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剑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