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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7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梁琼宏与汤世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琼宏,汤世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7355号原告梁琼宏,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傅体忠,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世英,女,195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琼宏与被告汤世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琼宏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汤世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琼宏撤回对被告汤世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梁琼宏负担。审判员  鲜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