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刑更2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佐锡滥伐林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佐锡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2816号罪犯杨佐锡,男,1971年12月23日生,水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4年3月17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剑刑初字第00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东刑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2016年10月1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佐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佐锡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佐锡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慧审判员 韩建丰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