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民辖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雷北翔与何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指定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北翔,何建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民辖19号原告:雷北翔,男。被告:何建福,男。原告雷北翔与被告何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雷北翔诉称,2014年5月,被告何建福在深圳融资,因生活开支向原告借现金1万元;同年8月23日、8月26日被告分别以做生意和办承兑汇票需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万元,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此两笔借款,三笔借款共计31万元。被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落款日期为2014年8月26日。借条约定2014年9月25日前归还,如不能按时归还,自2014年8月26日起需按建设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以上事实有借条、转款凭证为证。2014年9月25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口头答应偿还,但实际拖延不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才于2015年9月偿还5万元利息,余款本息至今仍拒不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何建福支付原告雷北翔借款31万元,利息10.5万元(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共计25月,按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31万元×6%×4×25/12=15.5万元,减除已支付的5万元,尚余10.5万元,后期利息继续按此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直到还清为止),合计41.5万元;2、本案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7万元,由被告承担;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雷北翔系其退休干警,不宜行使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虽具有管辖权,但鉴于原告雷北翔系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退休干警,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为排除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永 文审 判 员 欧阳昆兰代理审判员 邝 玲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颖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