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05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浦江荣盛点塑有限公司与浙江云山印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荣盛点塑有限公司,浙江云山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05055号原告:浦江荣盛点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文溪东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傅红光被告:浙江云山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城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展红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05055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已撤诉,已无继续保全的必要,故本院依法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浙江云山印染有限公司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兰江字0132832,兰江字0132831)的查封。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代书记员 郑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