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宗义诉被告李晓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义,李晓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2419号原告李宗义。被告李晓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义诉被告李晓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义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炜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