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宋胜德与高福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胜德,高福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宋胜德。被执行人高福兴。申请执行人宋胜德与被执行人高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李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人民币20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50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