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民辖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白xx与吴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指定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xx,吴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民辖20号原告:白xx,女。被告:吴xx,男。原告白xx与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白x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9日生育一男孩。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婚后因家庭琐事不断发生争吵,加之被告对原告及原告家人极不尊重,从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现均同意离婚,仅因小孩的抚养问题产生分歧,未能达成离婚协议。双方之间有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另原告一直在国家单位工作,具有良好的生活品德,且居住在城镇,婚生小孩跟随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故请求判令:1、准许双方离婚;2、婚生小孩由原告白xx抚养,由被告吴xx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直至成年;3、夫妻共同债权进行平均分割。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白xx系其工作人员,不宜行使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虽具有管辖权,但鉴于原告白xx系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永 文审 判 员 欧阳昆兰代理审判员 邝 玲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颖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