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蔡可元与李金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可元,李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蔡可元,男,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金亮,男,汉族,司机,住山东省申请执行人蔡可元与被执行人李金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依法作出(2015)历城民初字第355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可元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13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立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