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4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与邓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邓小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4670号原告: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新城梅园路89号。负责人:蒋勋,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泼,男,该分公司副经理。被告:邓小红,女,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原告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与被告邓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林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