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承新与宣城市雄杰棉制品有限公司、徐永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承新,宣城市雄杰棉制品有限公司,徐永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884号申请执行人:张承新,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雄杰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徐永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永田,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承新与被执行人宣城市雄杰棉制品有限公司、徐永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7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因义务人宣城市雄杰棉制品有限公司、徐永田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承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雄杰棉制品有限公司、徐永田按照生效判决确认的给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4515元,执行费2012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执行了被执行人703227.62元财产并由被执行人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20120元;现因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处置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房产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7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认剩余部分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