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周静、辽宁连云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周静,辽宁连云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阳连云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366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周静,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辽宁连云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法定代表人:刘志奇。被告:沈阳连云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新西路221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兴东,辽宁合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奇,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静、辽宁连云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阳连云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宝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