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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肖国荣申请执行会理县元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兴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国荣,会理县元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兴志,肖国荣,会理县元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兴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5执189号申请执行人:肖国荣,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会理县元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县府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兴志。被执行人:赵兴志,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居民,现住会理县。申请执行人肖国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会理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5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会理县元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兴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6535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在会理县兴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扣划了被执行人赵兴志的分红收入1482408.00元及存款203896.00元,合计1686304.00元(含借款本金1456400.00元、利息203869.00元、案件受理费8954.00元、执行费17054.00元)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5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齐胜执行员  沈富勇执行员  易 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文杰